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修订监管原则:保险中介必须专业与透明

或者为保险公司的下属单位,或者为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为非金融机构的一部分。汽车经销商、邮局、零售商和旅游代理人在交易自身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提供保险产品,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活动也可视为中介。

  3.在绝大多数保险市场,中介是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正因为他们处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间,他们的良好行为有助于提升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另一个方面,中介能够帮助消费者作出信息更为充分的购买决定。

  二、关于颁发许可证的标准及指引

  (一)监管者应当要求保险中介获得许可证。

  (二)具体指引为:

  监管者可以要求中介在机构或者个人层面获得许可证。如果保险公司直销人员以其雇员身份从事中介活动,保险公司获得的许可证可以涵盖他们的活动,或者他们被单独要求领取许可证。如果许可证为机构获得,监管者可以考察机构是否建立了规程,确保其所属个人业务员满足专业性和技能要求。监管机构也可以对机构所属个人业务员实行批准制,并规定予以批准的条件。由于保险业务更具复杂性和风险程度更高,对中介活动的技能、经验的要求更高,监管者可以参考中介制定的商业计划及其专业领域等因素,在向中介颁发的许可证中标明可以从事的中介活动的种类。

  在颁发许可证前,监管者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人员提供申请及以下材料:商业行为准则或者同意监管者颁布的商业行为准则的声明,所有权详细情况,注资方法,商业计划,人员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及对其进行的成功的审慎调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详细情况,审计机构详细情况,职业责任保险的详细情况,与成立(如果以公司形式成立)有关的记录和公司的章程、执照,在合规、防范金融犯罪、新业务、客户资金、投诉、利益冲突等关键领域的政策、规程和内控。监管者还可要求获得其他信息。监管者可以为中介规定最低的资本要求,并在规定时考虑风险因素,例如业务的性质、中介是否运营客户资金、职业责任范围、运营费用水平等。

  监管者应当考虑发放许可证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来自其他司法辖区、从事跨境活动的中介。这些要求对于消费者和境内中介人应当是透明的。

  监管者可以考虑发放需要定期延续的许可证。这便于监管者定期评估中介遵守关于发放执照的监管要求的情况。

  三、关于持续监管标准和指引

  (一)监管者必须确保,其辖区内获得许可证的保险中介人受到持续的监管。

  (二)具体指引为:

  1.监管者必须确保,最初的发放许可证的条件以及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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