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车险中介业务 吉林保监局从机制建设入手

 来源:保监会

  日前,吉林保监局召开财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整顿规范车险中介业务。会上,各家财险公司在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研究讨论并签订了新的财险自律公约。吉林保监局从强化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对整顿规范车险中介业务做出部署。

  一、确立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

  继续深入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2008]70号)精神,从控制不理性价格竞争入手,截源头,堵漏洞,建机制,标本兼治,向管理要效益,打一场巩固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攻坚战,促进吉林省财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明确了“三管齐下”的工作重点

  一是管价格。当前,车险市场的表象问题是价格,市场价格是标本兼治的“标”,从价格本身切入来解决不理性价格竞争问题仍然是当前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工作。保监局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公司对市场价格进行自律规范。二是管中介。车险中介业务是产险效益流失的主要环节。当前,财险公司对中介渠道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存在较大漏洞,造成经营效益流失过多。向管理要效益,应该主要通过强化中介管理要效益。抓管理重在建机制,解决好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才是抓好标本兼治的“本”。三是管现金。当前,财险公司不合理支现和套现是滋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源头,抓管理、抓监管必须依法管住现金。

  三、做出了“多措并举”的具体部署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车商4S店代理车险业务。一是暂停财险公司接受长春市车商4S店代理业务。从2008年12月1日起,各家财险公司暂停接受长春市车商4S店代理业务。2008年12月31日前,各家财险公司要对长春市车商4S店的代理车险业务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对车商4S店的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二是重新理顺财险公司与车商4S店的兼业代理关系。要求保险行业协会在征求各家会员公司意见的前提下,组织对长春市车商4S店进行分类。依据分类,财险公司重新确立与车商4S店的兼业代理关系,分别采用多对一的模式和一对一的模式,在2009年一季度前重新理顺完成与车商4S店的代理关系。三是严格要求车商4S店缴纳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费。各家车商4S店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标准缴纳监管费,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补齐应缴纳的监管费。对于未按照规定要求交纳监管费的兼业代理机构,保监局将从严处理,直至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四是结算未了账务。各家财险公司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结算与车商4S店的未了账务。账务未清理结束的不得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二)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营销员管理。各财险公司要从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营销员管理制度入手,在2009年2月末前对全省范围内营销员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整顿规范。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各公司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全省营销员的规范化管理,并将相关管理制度和整顿情况报保监局备案。2009年3月起,我局将对各财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求其停止使用营销员并再行整顿规范。二是严格从业资格要求。保监局将在2009年2月末之前适时组织一次财险公司营销员集中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代理财险业务。三是严格规范代理关系。集团相互代理业务的公司要切实加强相互代理业务的管理,严格考察可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营销员资质和诚信记录,严格限定该类营销员的数量,财险公司应组织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试。严禁非集团相互代理的寿险公司营销员代理财险业务。四是建立挂牌展业机制。营销员必须挂牌展业以明示代理业务的公司名称。保监局将组织召开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启动大会,鼓励社会公众监督营销员展业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车险中介渠道业务手续费管理。对员工制营销员要通过绩效考核,发放佣金或工资,不得支付手续费。对代理制营销员手续费支付要严格记录业务台账,保证支付代理手续费与其代理保险业务相对应。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或手续费要实现“零现金”,打入营销员的银行卡中。对中介机构代理车险业务,财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在台账中明确记载手续费支付和收入情况,严禁以现金方式或坐扣保费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

  (四)加强收付费管理。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在营业场所外通过财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行业协会限定的数额。超过限定数额的,应通过转账方式收费。

  (五)对车险中介业务实施联动监管。一是中介监管与财险监管要将兼业代理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代理业务台账、手续费是否转账结算、出单系统是否和公司联网以及是否使用统一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等作为监管的重要环节,结合各财险公司报备的相关制度对营销员和车商4S店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行业协会及各市州办事处应积极发挥市场监测的作用,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和“见费出单”工作,完善营销员管理系统和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保险中介黑名单。三是鼓励新闻媒体对财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和车商4S店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四是与公安、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打击非法车险中介机构、非法车险中介活动和车险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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