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三、“上一保险年度”指上期交强险保单签单日至本期交强险保单签单日之间。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交强险费率浮动不追溯2011年6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五、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已处理结案的酒后驾驶违法次数浮动。上年度发生但还未处理结案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处理结案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六、保险公司应当在完成交强险保费计算后、出具保险单以前,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确认后,再出具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上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本年度续保交强险时费率不浮动。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八、未尽事宜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和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西保监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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