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赣保监发〔2011〕13号
关于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2号)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公安厅结合本省实际,决定从2011 年6月1日起,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在江西省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在实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基础上,增加与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两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因子。 二、江西省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标准为: (一)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二)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执法民警对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按规定法律程序取证,建立完整的执法案卷后,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要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 四、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过数据交换,将全省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给江西省车险信息平台;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交警部门;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做好车险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为确保江西省实施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交强险保费浮动比例由江西省车险信息平台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