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车船税交强险在100网点同时缴纳

来源:珠海特区报 记者郭秀玉

  以往,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位于市区及斗门的3个车船税征收处代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自今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依法代收代缴。

  车船税一年一缴,征收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我市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一律按规定的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全市18万台车辆依法缴纳了车船税,涉及税款近6千万元。目前,全市有14家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营业网点100多个。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变更,使纳税人在缴纳“交强险”的同时便可缴纳车船税,避免纳税人两边跑。

  据介绍,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同时缴纳机动车车船税。除购买“交强险”需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已完税或减免税的机动车,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或认可的本年度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符合“微型客车”条件的机动车,提供“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新购置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对于在2009年6月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可在2009年12月30日前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也可在2010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对于在2009年以前年度 (不含2009年度)未缴车船税的,由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补缴,保险机构在代收本年度税款时不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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