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车险小额赔案“即时赔付”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取资料的服务,或以委托快递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的方式。
(三)对于定损2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在按照上述方法操作后,仍未取得客户资料,保险公司应主动联系客户询问有关情况,并电话录音备查。 第十二条 在保证内控管理基本要求的原则下,取消非必要索赔资料。 (一)对单方事故或责任明确双方无异议的双车事故,保险公司第一现场查勘确认后,应取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事故证明。对双方事故,查勘定损人员需提醒客户在现场签订《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 (二)对其他非必要资料(如驾驶员体检回执)等,应依据各公司内控要求取消。 (三)承保环节客户预留资料符合本次理赔要求的,不得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协调处理机制,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 山西保监局与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设置维权举报电话,保险消费者可对保险公司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山西保监局 电话:3345009 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 电话:4193246 第十五条 山西保监局将对各保险公司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即时赔付案件结案率,结案周期与投诉情况进行重点披露。并将即时赔付案件处理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述适用即时赔付处理事故的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随着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对无责代赔与代位追偿部分将做出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水平,公司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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