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省车险小额赔案“即时赔付”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场查勘。

  (一)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达现场的,要认真对事故进行查勘,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查勘确定适用“即时赔付”办法处理的,理赔人员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即时赔付办法的内容。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属于即时赔付办法范围的,正在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一方全责,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三)同等责任,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客户可以自行拍摄现场照片按交强险“互碰自赔”原则到各自所属保险公司索赔。

  超过2000元的案件,双方公司应共同查勘。一方保险公司在现场应提醒对方当事人向其投保公司报案,确认对方公司无法按时到达现场可按照“即时赔付”办法处理。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确定按照“即时赔付”方式处理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普通案件流程重新处理。在各方均投保商业车险的情况下,在超过2000元的部分,应参照“互碰自赔”原则到各自所属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现场定损。

  (一)属车身覆盖件受损无需要拆解的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现场定损,与客户签订定损协议。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或定损现场收集客户资料。保险公司不得以查勘与定损分离为理由,对此类事故要求客户到定损中心或其他地点另行定损。

  (二)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在直赔修理厂或当事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拆解、定损、修理“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各公司应加快理赔时效,在资料收集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网银支付。

  第十条 为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行全责方承保公司直接向无责方支付保险赔款。事故各方和全责方保险公司在共同签署《支付无责方保险赔款及权益转让授权书》后,全责方保险公司可直接向无责方支付其车辆损失赔款。

第四章 单证采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加强理赔管控,优化服务流程,主动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客户只需配合保险公司相关工作,无需再到保险公司递交索赔单证。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查勘定损环节现场索赔资料采集工作,并将其在查勘理赔工作规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二)对现场无法采集的索赔资料,应采用上门收取客户索赔资料的方式,主动告知客户公司上门收取资料的服务电话,在接到客户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上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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