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不够修理费 出租公司诉保险公司获赔偿

  本报讯 出租车追尾,出租公司自行修理花了近五万元,而保险公司定损额是两万八千多元。事后,出租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依据双方均认可的修车费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6988元及拖车费320元。
  出租公司诉称,2007年12月19日,该公司出租车与他车发生追尾事故,出租司机负全责。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定损额为两万八千多元。寻找多家修理厂,被告知此价格无法修理,远远低于修车费用。
  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提出,北京几大保险公司定损价格基本相同,而且足以满足正常修车费用;出租公司提供的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前后存在出入,且工时费没有明确记载;此外,出租公司应向事故无责方索赔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项下的400元财产损失,应从其诉讼请求数额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拖车费的请求,理由正当,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侯毅君 李辰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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