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事故抢救费用广东中山率先实施垫付制
来源:中山商报
中山网讯 《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伤者无需再担心 “救命钱”。中山由此成为全省第一个多部门联合发文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的地级市。
根据该《实施意见》,当事人在被购买有交强险的车辆撞伤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可获10000元垫支费用,不足部分还可通过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这是记者昨日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保险公司3天内付抢救费用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在我市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受伤的,受伤人员及其近亲属、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均可通过交警部门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 (垫付)申请。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送达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 (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须派出专业人员到医疗机构核实受伤人员情况。经核实无误的,保险公司须向医疗机构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并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抢救需要进行支付(垫付)。对于垫支的抢救费用,不超过10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垫付);抢救费用超过10000元的,支付(垫付)10000元。 “10000元不够救命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额度是根据交强险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额度而制定,如果伤者在用完这笔费用后,仍需要继续抢救治疗的,家属、医院等方面可以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其余的抢救费用。 医疗机构被欠巨额 “救命钱” 据医学专家认为,80%以上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这段时间实施积极的抢救治疗,将极大提高伤者存活和康复的希望。为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治疗费重要保障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不理想。市交警支队队长卢一夫分析其中主要原因是交警、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抢救费用的有关手续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保险公司在支(垫)付伤者抢救费用方面不够落实,没有体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功能。这不仅损害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工作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三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不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发布会上,交警部门通过媒体提醒广大群众,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 (垫付)通知书》仅作为通知保险公司支付(垫付)抢救费用之用,不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当事人责任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准。 ■"如果这个《实施意见》出台后,有保险公司不及时垫支救命钱怎么处罚?"针对记者的这个担忧,市保险协会副秘书长张力表示,届时交警、卫生、保险协会和负责监管的第三方,将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其行为,呼吁全社会都不在该公司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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