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不赔付起重机生产时的安全事故

  今年5月,王先生先后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为自家的汽车起重机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两个月后,当起重机发生安全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时,两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7月14日,王先生所投保的起重机在西藏天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318国道改造标段沥青拌合场施工时,因塔吊司机张某操作失误,机械钓钩绳突然断落,致使该公司职工徐某左侧下肢骨折、脾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向死者家属一次性赔偿16万元。8月初,当王先生拿着西藏聂拉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证明书,要求上述两家保险公司理赔时,安邦保险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理赔;中国人保称只有安邦保险在交强险中赔11万元后,他们才赔偿剩余的5万元。

  王先生提供的两份保险单抄件上,在安邦保险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费为243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万元;在中国人保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费为11765.61元,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85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车上司机和乘客责任险各5万元。安邦保险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上的拒赔依据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结合此案情形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此案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予赔付。

  昨日,安邦保险的法律顾问李律师告诉记者,像王先生这样的理赔案件在交强险中比较典型,由于交强险的理赔界定较为模糊,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规定,类似案例保险公司大多都拒赔。如果投保人王先生对拒赔不满,可提起诉讼。

  中国人保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权益,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发生安全事故后先由交强险理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的由其全额赔付,超过其理赔范围的由商业保险进行理赔。王先生在得不到交强险理赔的情况下,商业险也不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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