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记录咋就这么乱续
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回应本报报道 反馈书说,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也就本报报道进行了了解,根据中国保监会和烟台市财险行业自律公约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规定,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的,实行标准保费。上年出现3次赔款的,费率提高10%。上年发生4次赔款的,费率上调20%。因此当保户出险记录达到3次后,保费自然要比上年度有所上涨。 针对保户汤女士的车辆出险到底是几次的问题,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答复,目前人保公司实行的是95518 报案系统省级集中管理,客户的每次出险报案都由系统进行记录,并且都有据可查。经再次核实,汤女士车的出险记录确为3次,其中第一次是在2009年3月份,车身存在划痕;第二次为2009年9月11日,为行驶蹭墙。至于汤女士所言不知情的第三次事故,是汤女士本人在第二次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车身上不属于第二次事故的划痕进行处理,人保公司业务员王女士在得到汤女士认可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报案,并为汤女士处理了划痕事故。同时,经公司理赔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汤女士的后两次事故其报案人均为同一人,出示的证件资料也为同一人,人保公司对汤女士三次事故的赔款,全部是通过银行划卡转入汤女士本人的账户。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称,汤女士对这3次事故(应)是知情的。 同时,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在反馈书中答复,业务员王女士期间向汤女士所言的4次出险记录,并非针对汤女士的车辆,而是(王女士)在电话中向汤女士介绍公司执行的保费上浮规定,即“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规定新保或上年赔款次数在3次以下的,实行标准保费;上年出现3次赔款的,费率提高10%;上年发生4次赔款的,费率上调20%”。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称,“这期间事实上存在口口相传的误导”。 昨天,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工作人员致电汤女士,表示之前告知的不能退保的第三者险,是可以退保的。随后记者也就此从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得知,经请示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后,专门安排承保部门对汤女士已经缴费的第三者险给予退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