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开展车险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理赔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保有量的大幅增加和交强险制度的深入实施,安徽省车险诉讼案件数量激增。2011年,全省新发生车险诉讼案件34856起,涉案金额38.40亿元。大量的诉讼案件加剧了社会大众对保险理赔难的不良印象,同时,法院审判尺度不一、部分判决过分考虑社会和谐而忽视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也给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扰。为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维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徽保监局在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过程中,以优化保险法制环境、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为着力点,按照“找准焦点、形成观点、开展试点”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车险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找准焦点,梳理四大类争议问题 通过在行业内广泛开展书面调研、召开理赔诉讼人员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具有代表性的车险诉讼典型案例60余起。从典型案例中梳理出车险理赔诉讼常见的四大类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涉及的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二是免责条款的效力,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三是具体理赔项目的计算标准,如农村人口是否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误工期的认定等;四是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 (二)形成观点,提出十条审判建议 针对上述四类问题,安徽保监局广泛搜集全国各级各地30多家法院的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合法性、合理性等角度开展深度研究,并充分吸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征求意见稿,结合安徽省情提出解决方案和相关建议。为保证观点的客观公正,安徽保监局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对案例的典型性、焦点问题的准确性和解决方案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客观评判,并在征求部分法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辆保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建议》,提出了关于四类问题审判标准的十条建议。 (三)开展试点,协调省、市、区三级法院 选取车险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安徽省六安市作为试点城市,与六安市中院深入沟通交流相关争议问题和审判建议,就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部分存在争议的法律条文展开探讨,听取法官对保险业理赔、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法官介绍保险行业经营的特点、现状和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等。同时,利用地域便利,与保监局所在地的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座谈交流,充分讨论十条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可行性。在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与安徽省高院民一庭、研究室等部门充分沟通,积极协调省高院出台审判指导意见。 二、取得的成效 (一)推动了审判标准的统一 安徽保监局关于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建议得到了省、市、区三级法院的一致认可,认为十条审判建议的立场客观公正,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部分举证细节问题上的建议更倾向于保险消费者一方,符合目前的审判实践;建议内容中肯,可操作性强,可以在审判实践中直接参照。六安市中院表示将会以会议等适当形式在全市各基层法院通报十条建议。庐阳区法院建议安徽保监局以公函形式将十条建议发送至该院作为审判中的参考。安徽省高院也表示在下一步出台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将会充分借鉴吸收安徽保监局的建议,统一审判尺度。 (二)促进了行业理赔服务的改善 安徽保监局专门召开理赔诉讼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要求各公司将十条建议的要求贯彻到公司的理赔服务当中。同时,会议还通报了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收集到的关于保险行业在承保、理赔、应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承保环节对法定义务重视不够,展业中存在代签名等不规范行为;理赔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现场查勘不到位;不重视应诉工作,应诉能力不足;部分公司调解意愿不强甚至排斥调解等。要求各公司对照查找本公司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增进了和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 在诉讼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通过和各级法院的沟通交流,掌握了司法机关对保险行业及监管工作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注重加强对司法机关关于保险业经营原理和现状的宣传,从专业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加深对保险合同特点的理解,促进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此外,安徽保监局和安徽省高院还就推动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达成了合作意向,目前已经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展试点。 下一步,安徽保监局将继续关注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推进和安徽省高院等司法机关的合作交流,同时督促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理赔服务质量,完善各类纠纷调处机制,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