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12月实行车险“见费出单”

    水母网11月27日讯(YMG记者 刘雪霞)记者日前从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获悉,根据山东保监局通知要求,自2008年12月1日起,全省(除青岛市外,下同)所有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必须实行“见费出单”。做不到“见费出单”的保险公司,将不得办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所谓“见费出单”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机构或具备打印保险单能力的代理机构,在接受机动车辆投保时,只有在财务系统确认全额收到保险费后,业务系统方能制作和打印保险单。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见费出单”工作,目的在于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利益,提高保险机构经营数据真实性,促进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投保人来说,不仅不会增加手续和麻烦,而且最终受益的仍是广大保险消费者,尤其是车险客户,可以更好地享受全面、周到、细致、安全的服务。
    据介绍,“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后,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人可使用三种方式交纳保险费,即现金方式、支票方式和银行卡刷卡方式。对使用现金和支票方式交费的,保险机构可分别通过转刷卡、人工确认支票到账的办法进行操作。支票方式主要适用于单位车辆集体投保时使用,私人车辆投保使用银行卡刷卡结算更方便,尽量不要使用现金,各保险机构已经和有关银行为投保人提供了便捷的缴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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