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只进不出没花1分钱 陕西“事故救助金”或有千万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4年来,仅陕西省交警系统上缴财政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估计有上千万元

    在交通事故双方均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或肇事方逃逸情况下,因事故救助金不能启动,伤者医疗费难保障虽然法律早已出台,但没有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有钱也无法使用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法》)规定的,但是法律颁布已4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还没有落实。这给交警处理肇事逃逸,抢救伤者造成了很大困难。”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高速大队政委翟正斌,一直在为道路交通事故基金的事操心,这一切源于他不能忘却的一起交通事故。

    五保老人被撞无钱医治百人举牌寻找目击证人

    2007年2月9日,在西安市南二环附近一公交站牌,翟正斌见到这样一幕:8个人举着牌子,在寻找2月4日一起交通事故的目击者。“我印象很深,当时牌子上写着2月4日晚上9时多,就在那个公交站牌附近,一名骑自行车的人被一辆小轿车撞出30多米远,小轿车撞人后逃逸。伤者是个50多岁的五保户,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受伤严重,急需大量费用进行治疗,否则将面临截肢的危险。”

    虽然事故不是发生在翟正斌所在的高速大队辖区,但对这个无儿无女的受害者,他充满了同情。事发后,伤者侄女组织了100多人,连续多天下午轮流在这里举牌寻找目击证人。面对此举,翟正斌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据翟正斌介绍,按照《交法》规定,在肇事者没找到的情况下,这位受伤五保户的治疗费用,应暂时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是在陕西乃至全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迟迟没能完善甚至没有全面启动,这成了他和许多交警的一块心病。“事故救助金尚未启用,无形中给交通事故的双方均造成了伤害,也给交警处理正常事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十大队事故科担任近十年科长的李彦青感触万分。

    李彦青称,在交通事故双方均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或肇事方逃逸情况下,因事故救助金不能启动,医疗费难保障,常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一般受伤害者可能落下残疾,而伤势较重的极可能死亡。

    交管部门、医院也成交通事故“受害者”

    “一旦发生事故致人伤害,没有保险的车辆无力承担医疗费或肇事逃逸后,救助伤者的医疗费用就像一个怪圈,套在了负责处理事故的交管部门头上。”李彦青说。“有时把伤者送到医院,医院追着伤者要钱,有个别伤者家属反而追着处理事故的交警讨要医疗费,这让我们在处理这种事故时非常为难、非常尴尬。”西安市公安交管十大队事故科交警张军锋说,“说个不怕你笑话的事,我就曾被处理事故中的伤者家属抱过腿,甚至在办公室吵闹。”“对于救助这类伤者,医院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每年,仅救治事故伤者,我们一家大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就有数十万元。这是让医院头疼的一个大窟窿。”西安南郊某医院的一位陈姓负责人说出了许多大医院的难言之隐。医院作为公益性质的单位,面对伤者,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医院不及时救治就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遭到舆论谴责和上级的制裁。但是大量的医疗费用常让医院买单,医院确实有点吃不消。这位陈姓负责人称:“医院救了人,还要买单,这也太冤了吧。”

    据西安某医院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介绍,仅西安市各大医院无法收回来的救治事故伤者的医疗费,每年总计至少在上百万元。“这个大窟窿谁来补?这也就是个别医院不见医疗费不积极救治弊端的根源。如果交通事故救助金能早日启动,也许会解决这个令医院尴尬的难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专项救助基金,缘何就不能落到实处,用于救助急需帮助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呢?

    《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翟正斌介绍,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上,按照《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等。

    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副处长高建民介绍,据《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全省各级交管部门依法将罚款上缴,但是这笔专项救助基金是由各地方财政监管,到底有多少钱,省交警总队无法统计。但在这4年间,省交警系统没有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1分钱,因为国家和省上尚未出台相关具体政策。

    据省财政系统一位干部估计,西安市一些郊区县,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进账约在三到五万元,4年来,估计全省107个区、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事故救助金”缘何难以启动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东称,根据《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这条法规中,既然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纳入救助基金,财政返还部分款项,还是全部罚款收入中的一部分,这其中有多少罚款应该属事故救助基金没有明确界定;交管部门能用于救助的费用是多少无据可依。

    李小东进一步分析,目前,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明确标准,到底收取多少、如何收取?由于利益攸关,各方之间存在不同看法。其次,《交法》颁布以后,对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和其他交通违法罚款一样,需要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然后由财政部门返还。

    据交管部门负责人介绍,依照《交法》,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肇事车辆,交管部门按规定对车辆所有人进行了投保最低责任限额缴纳保险费二倍的罚款。这笔专项基金到底进账多少钱,至今没有人了解过这个账户。但4年来,陕西省交警总队、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都没有使用一分钱。

    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市财政局。该局一位干部讲,对于交管部门的罚款,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属于专款专用,只要有相关的政策,财政部门会不打折扣地支出。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是不能够支付的。

    不出台相关标准地方政府操作难

    “虽然法律早已出台,但没有相关的标准,地方政府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李小东一语中的。

    据多位基层交警介绍,在事故追偿方面,交管部门有时确实有心无力,尤其遇到肇事方根本无力承担时,交管部门根本无可奈何,这样给医院或者交管部门造成的后果就是资金的空缺积累越来越大。

    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配套政策中,这类问题不解决,操作方法不细化,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也只能是纸上的条文而已。

    正是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缺乏像交强险那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例,阻碍了地方政府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这一惠及百姓的救助制度迟迟难以出台。

    西安交管部门酝酿设立“事故救助金”

    今年年初,深圳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启动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出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全国首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

    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处副处长高建民日前表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尽管全国性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西安市交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酝酿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这一惠及百姓的救助基金,真正为需要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家属所使用。

    李小东等法律界人士希望,按照《交法》规定,希望国务院能够尽快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通过条例明确救助基金的性质、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和组织机构、基金监管等可操作的规定,让地方各级政府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推动这项基金在全国的设立,为全社会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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