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保监产险〔2009〕947号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审批的申请函》(利宝渝〔2009〕14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0H02Z01090923;

  2、车辆损失保险(主险):B10H02Z02090923;

  3、全车盗抢险:B10H02F01090923;

  4、车上人员责任险:B10H02F02090923;

  5、玻璃单独破碎险:B10H02F03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B10H02F04090923;

  7、不计免赔特约险:B10H02F05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B10G01F06090923;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B10G01F07090923;

  10、车辆停驶损失险:B10G01F08090923;

  11、新增加设备损失险:B10G01F09090923;

  12、自燃损失险:B10G01F10090923;

  13、代步车费用险:B10G01F11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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