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保监产险〔2009〕1016号

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车险条款审批》(安盟成分司2009〔7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B13H02Z01090927;

  2、车辆损失险(主险):B13H02Z02090927;

  3、全车盗抢险(主险):B13H02Z03090927;

  4、车上人员责任险(主险):B13H02Z04090927;

  5、玻璃单独破碎险:B13H02F01090927;

  6、车身划痕损失险:B13H02F02090927;

  7、自燃损失险:B13G01F03090927;

  8、代步车费用险:B13G01F04090927;

  9、基本险不计免赔险:B13H02F05090927。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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