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
保监产险〔2009〕977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请示》(人保财险条款〔2009〕16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 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A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A 4、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A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 2、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 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 4、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 5、自燃损失险条款:A 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A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A 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A 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 10、附加换件特约条款:A 11、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A 12、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A 13、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A 14、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A 15、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 16、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A 17、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 1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北京,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19号楼。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