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保监产险〔2009〕96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辆保险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2009版)的请示》(平保产发〔2009〕11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主险):A 2、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 3、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A 4、自燃损失险条款:A 5、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A 6、代步车费用险条款:A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A 8、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A 9、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A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A 11、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A 12、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A 13、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A 14、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 15、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 16、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 17、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 18、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上海市,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288号。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六、你公司应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