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
保监产险〔2009〕954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2009版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申请》(渤财发〔2009〕26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深圳、宁波、青岛地区使用经修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 2、车辆损失险:A 3、全车盗抢险:A 4、车上人员责任险:A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玻璃单独破碎险:A 2、车身划痕损失险:A 3、自燃损失险:A 4、车辆停驶损失险:A 5、代步车费用险:A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 7、承运货物责任险:A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A 9、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 10、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A 11、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A 12、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 13、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 14、指定修理厂特约条款:A 二、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天津,地址是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南丰路交口清新大厦7楼。 三、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四、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六、你公司应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