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逆行驾车,法院认定全责

——简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一种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即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三性”来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余香成 吴军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09)润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2009年12月7日)

  二审: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镇民终字第0378号民事判决(2010年4月13日)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5日,张某某驾驶苏LH1707车在镇江南徐大道行驶中与逆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经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润州大队认定:王某某系醉酒驾车,事发时酒精含量为314mg/100ml,在行驶过程中横穿隔离带行驶到道路左侧,并且逆向行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LH1707轿车发生碰撞,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协商不成,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及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4905.76元。

  ■保险抗辩

  永安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因为张某某在道路上未超速行驶,无法预料突发事件的发生,而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完全就是莫须有的罪名,故该事故应当由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由交巡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责任分担。”

  永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认定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错误,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事故后的询问笔录等分析,王某某醉酒后逆向驾驶摩托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某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审认定事故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上诉人应在被保险人张某某无责时,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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