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理由

何处理“少数人意见”了。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归纳委员的意见,按多数意见拟出决议,付诸表决。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答复“同意你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即使在程序上也似乎存在问题。

  4、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属于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将交强险赔偿款分为死亡残疾赔偿款、医疗费用赔偿款和财产损失赔偿款,其中死亡残疾赔偿款就包括了“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已经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财产损失中剥离出来,成为与物质损害赔偿金并列的赔偿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将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扩大化,无形中造成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被认定为财产损失,因此该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6年3月1日以第462号令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法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宜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用作出解释。

  6、该答复本身的意见即对“财产损失”的理解也是错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的,该条款中的第八条已经明确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共3个赔偿项目。3个赔偿项目是明显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在当今机动车事故高发、机动车商业险尚不足以保障机动车社会风险分化的情况下,国家以强制的方式推行交强险,其侧重点应是从受害人能获得相应保障性的救济角度考虑,这决定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内容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就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而言,在商业险中能作为免责事由进行约定,毕竟投保人和保险人间是平等自愿的合同关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正因为以往的商业险均如此,以至于现实中保险公司形成一种利益倾向思维习惯,并欲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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