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理由
者的立法本意,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不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则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该人在向致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一立法本意也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
三、对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第42号答复的效力认定问题。200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财产损失”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少数人意见”,认为“财产损失”应做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于是,该答复意见不但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令在全省予以施行,也很快成为全国各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草率的作出如此答复是非常不严肃的,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应被采信的。 1、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即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制定司法解释。从该答复的文号“民立他”来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答复,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司法解释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发布。从该答复全文来看,它既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公告,也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因此,该答复也不具备司法解释的效力。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既然是民主集体中制,我们会自然而然的想到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再往下想就似乎应该知道应当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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