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共同发生三者险事故如何赔付

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主、挂车交强险赔款之和)×事故责任比例;④主、挂车均保不计免赔附加险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

  第十二条修改为在主、挂车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后,因责任限额增加和挂车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保费,又会出现新的问题,即:投保人为了节省保险费,逆选择挂车高限额、主车低限额,达到节省保险费的目的。

  例如,10吨的营业货车三者险50万元,保险费9417元;挂车三者险5万元,保险费3159元,现行的标准保险费=9417+3159×30%=10364.70元。

  若主车三者险5万元、挂车三者险50万元,而标准保险费=3159+9417×30%=5984.10元,少收保险费4380.60元。

  从以上实例可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相同,因选择挂车高限额、主车低限额,就可以减少保险费4380.60元。这样就会诱导投保人在投保主、挂车三者险时,逆选择主车低限额、挂车高限额投保。显然,这又违背了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利于保险人合理收取保险费和稳健经营。只有提高挂车的费率,挂车保险费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80%计算,主、挂车保险费=3159+9417×80%=10692.60元,才与现行标准保险费10364.70元相当,保证责任限额增加了,保险费也有增加,遵循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公平合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丁是丁,卯是卯,挂车三者险是挂车三者险,主车三者险是主车三者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顾此失彼。在主、挂车三者险案件诉讼中,法院均判保险公司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承担了赔款,又承担了不必要的有形的诉讼费用及损害巨大的无形的社会负面影响;在正常理算时,因判决赔偿额超出主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而无法理算;被强制执行时损失更大,超出主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赔偿部分相关账目亦难以完结,诱发财务数据不真实。故应修改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条款,赔偿总额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同时,挂车保险费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80%计算,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规避败诉风险和道德风险,淡化惜赔形象,提高险企声誉,确保险企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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