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共同发生三者险事故如何赔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而现行的《三者险条款》第十二条明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有悖于商业保险保什么赔什么,怎样保怎样赔的保险原理。此条的初衷是保险人按照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属于同一风险单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不区分主、挂车对事故损失的责任,主、挂车一体承担责任,沿用了老三者险条款的规定。而开办交强险后,交强险按主、挂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也应与时俱进,在主、挂车的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和以主、挂车的责任限额之和为限,不能限制投保人投保了挂车三者险而获得挂车三者险赔偿的权利。

  再说《三者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章节中也没有挂车三者险责任免除的明确说明,投保人交纳两份保险费,只获得一份赔偿,不尽合理,且交通事故发生时,主、挂车连为一体,是在主、挂车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主、挂车皆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本案主、挂车分别投保了三者险,分别约定了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又是两份独立的三者险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也没有免除挂车三者险赔偿的明确说明,故判令周口公司在主车三者险5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受害方55万元,合情合理又合法。

  因此,《三者险条款》的“责任限额”章节中第十二条中列明的“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部分,应修改为“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分别按照自己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与主、挂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主、挂车赔款分别为:①当主、挂车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时:主或挂车赔款=主或挂车责任限额×(1-免赔率之和);②当主、挂车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小于主、挂车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时:主或挂车赔款=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济损失×(1-免赔率之和)×主或挂车责任限额÷主、挂车责任限额之和;③被保险人应负三者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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