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共同发生三者险事故如何赔付

  保险简介

  2007年12月12日,周某把自己的豫P55306斯达-斯太尔ZZ4322LN294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公司)投保了一年期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与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同时,也把自己的豫PC632挂号颜山JT9150XXY重型厢式半挂车,向周口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万元的三者险与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1日,王某驾驶豫P55306、豫PC632挂号车,行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游诸线1KM+200M处,与吴某驾驶的浙G82062号轿车相撞,造成该车上4人死亡、2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本事故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与吴某负同等责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确认人身伤亡经济损失为2251633.27元,医疗费用经济损失为48337.62元。

  法院判决

  周口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两个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2万元与两个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万元,共计24万元;在主车三者险50万元责任限额与挂车三者险5万元责任限额之和内,赔偿受害方55万元。交强险和三者险共计赔偿受害方79万元。

  判例解析

  法院判周口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死亡伤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受害方24万元毋庸置疑。法院判周口公司赔偿受害方55万元,争议较大。因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者险条款》)的“责任限额”章节中第十二条列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周口公司根据条款约定,主张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限,主车赔偿责任限额为50万元,应赔偿受害方50万元。

  法院则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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