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移动现场 三责险能否拒赔

担相应理赔责任。

  二审保险抗辩:上诉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采取移动现场的方式来破坏现场,其行为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恳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对于本次事故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黄某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情形。而本案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黄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行驶,后被他人强行拦下,其行为直接导致现场被破坏。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黄某虽然上诉称事发时没有发现交通事故,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2011年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肇事车移动现场,三责险能否拒赔?即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就此问题,笔者作如下浅析,供学习参考。

  一、商业三责险有关“肇事逃逸”条款的演变

  ——以人保财险商业三责险条款为例

  1.交强险制度施行前的旧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06Z03000L021205-1000)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该款仅将“肇事逃逸”作为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所谓“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包括驾车逃逸和弃车逃逸。该条对于“驶离现场”行为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未作约定。

  2.交强险制度实施后的新版商业三责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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