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轻生跳桥被车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但仍然没有改变王女士结束生命的决心。正如原告代理人庭上所述,原告知道,从铁路桥上跳下去,不是摔死、摔伤,就是被车轧死、轧伤。

  3.铁道桥上的环境,不存在意外跌落的可能性。该铁路桥护栏高度为1.06米,护栏外悬挂着红布标语。就原告本人的身高而言,这样的高度只有故意翻越护栏跳下,才能落到地面,不存在成年人从桥上意外跌落地面的可能性。法院通过走访出警民警,证实了这一细节。

  4.受害人选择跳桥的位置及时间,表明其追求死亡结果。该铁路桥下地面,是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侧各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有绿化隔离带。原告选择在交通要道、大量机动车穿行桥下的下班交通高峰时段跳下,说明其主观上刻意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最终导致伤残,但客观结果无法否定其主观故意。

  二、机动车驾驶员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无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严重的人身损害。那么机动车驾驶员路某是否构成侵权?主观上有无过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可做以下分析:

  1.本案保险标的车证件齐全、性能良好,属于上路行驶的合法车辆;驾驶员路某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车上路行驶的所有规定。

  2.驾驶员路某驾驶车辆在绿灯指示的情况下,低速跟随前车依次通过铁路桥,无任何违法违章行为。

  3.驾驶员路某在接近铁路桥时看到站在快行道上的民警边打电话边作出手势,路某根据民警的手势改变车道、减速行驶,车速降至20-30km/s。完全服从民警的指挥,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4.受害人跳桥坠下时先落到了标的车上,后滚落在地被车碾轧双臂,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在正常驾驶中,无法看到铁路桥上的情况,当然也无法预见这样的“祸从天降”。

  可见,对于这起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员无任何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这起交通事故,驾驶员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保险公司依法依约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起重车车主向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等。那么,涉案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责任保险金?

  从保险原理上讲,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险、商三险,本质上都是责任保险。既然驾驶员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