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首例无名氏车祸死亡赔偿款由道路救助基金管理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旁听徐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无名氏死者保险理赔纠纷案。该案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实施以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首例适用以上规定提存保管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款案件,在全市保险行业、法院系统均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该案审理过程中,网络直播、电视媒体播报等同步进行。 2010年7月19日,原告徐州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该公司出租车在邳州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无名氏死亡,后经邳州交警队处理,王某于2011年1月将该无名氏死者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15万元交至邳州交警队。后徐州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都邦保险徐州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就该笔赔偿款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原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发现今年2月起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今年6月起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已经明确了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并且明确规定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款由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存管理。为此,徐州市保险司法服务站主动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建议书,建议救助基金管理人尽快针对本起交通事故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款予以提存保管,建议邳州交警队尽快将王某所交的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款交付给救助基金管理人保存。2011年10月17日,邳州交警队与救助基金管理人就本案15万元赔偿款完成了交接手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15万元赔偿款已由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存管理之事实已无争议,被告都邦保险徐州中支心公司也积极表示将对原告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市中院民二庭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