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考操作不当撞伤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交强险
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被告A保险公司已为粤B/88×号车承保了交强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驾驶培训公司作为粤B/88×号车的登记车主,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B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者责任险并非强制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33026.76元;二、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2350.50元;三、被告驾驶培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676.26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A保险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法官手记】 学员肇事适用交强险赔偿 关于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情形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此情形不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以下就此问题进行浅析。 一、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目的 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将本该由肇事个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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