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他人死亡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

    新华社杭州2月18日电(沈鑫钰、岳德亮)2008年12月,经营一家机动车维修部的朱某无证驾驶他人委托其维修的小客车外出,不料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向死者近亲属支付了12万元。此后,保险公司将肇事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己方垫付的交强险理赔款。日前,浙江德清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公司要求朱某支付交强险理赔款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该案法官对这一判决作出以下解释: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未直接规定因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支付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但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的内涵、交强险的社会功能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应享有上述费用的追偿权。第一,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抢救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因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按照同样情形同样对待的原理,保险公司对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亦享有追偿权。第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即通过对可归责的当事人科以侵权责任,惩戒其过错和不法行为,对社会公众产生教育和威慑作用,从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抑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赋予保险公司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通过对致害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其终局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警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有效教育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预见到潜在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规制、约束自身作出合法行为。

    无证驾驶是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该案中,朱某无证驾驶他人委托维修的汽车酿成致人死亡的惨剧,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德清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对生命负责,请杜绝无证驾驶。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