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新车出险遭拒赔打赢官司
王先生开着已投保的新车去上牌的路上,车被撞并产生7567元的修车费。但当他拿着保单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车没有上牌照”为由拒赔。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了解到,王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险金7567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单生效时,投保的别克车尚未上牌,保险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由此开始计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理赔,而保险法中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明显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而被告保险公司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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