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虚构主体”出险后能否索赔

因此在财险公司无法提供永隆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其他权利主体的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承保财产所有人龚创业以永隆贸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因永隆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故龚创业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实际投保人,因此上诉人财险公司认为龚创业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涉案保险事故的损失,虽然上诉人财险公司在诉讼前进行了理算,但该理算结果未得到龚创业的认可,因此财险公司以龚创业未提出异议为由,认为龚创业已经认可该理算结果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虽原审法院委托鉴定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的一年,但因财险公司未就事故现场已遭受破坏进行举证,故该鉴定结论能够证明涉案事故的损失状况。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 2010 年3月17 日,苏州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龚创业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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