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虚构主体”出险后能否索赔
起码在受损金额 2258410.85 元的 70% 以上。龚创业多次与财险公司协商未果。
龚创业2009年1月14日诉至常熟市法院,要求财险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580887 元。后在审理过程中,龚创业根据有关评估报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财险公司赔付484494.23 元。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常熟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23日、2009年8月13日、2009年10月16 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拒赔理由 “虚构主体”一审驳回 在法庭上,财险公司辩驳认为,本案所涉的保险合同关系,从订立、投保及履行以及出险后的通知索赔,整个过程中财险公司确信合同关系的对方是永隆贸易有限公司,诉讼后,财险公司才知该公司是虚构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等资料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达成一致,现本案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是虚构的,没有依法成立,故合同没有成立。 龚创业主张对保险标的物有权益,财险公司认为其举证的方式、证据并未能严格体现出其对雪灾压垮的标的物有权利。即使龚创业有权利,也不能主张未生效的合同。关于公估报告的损失计算的意见,财险公司对报告存在异议。龚创业不是本案保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不适格主体,请求依法裁定驳回龚创业的起诉。 龚创业却一再向法庭申辩:该保险合同是成立的,虽然永隆贸易公司没有登记,但公司是龚创业个人投资并经营的经济实体,从 2004 年至 2007 年均是根据财险公司的要求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故该保险合同是有效的。财险公司没有至现场查勘,也没有结合龚创业布匹的实际情况,擅自定 8% 的比例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即使该保险合同是不成立的,过错方应是财险公司,应由财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现在关于赔偿数额问题龚创业认可有关部门的公估报告。 在审理期间,常熟法院委托江苏智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经济损失进行了保险公估,经该公司公估,公估报告的结论为: 2008 年 1 月 28 日发生的雪灾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本保险单承保了雪灾责任,因此,被告负有赔偿责任;财产损失为 407495.3 元,减去残值 500 元为 406995.3 元,施救费用为 76998.93 元,合计为 483994.23 元,扣除免赔额 1000 元后为 482994.23 元,本案应赔付金额 482994.23 元。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受到损失的财产属于龚创业所有,龚创业对该部分财产具有所有权,对保险标的物享有可保利益,财险公司也有同意向龚创业进行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