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豪车赔偿背后引发的理性之思

  最近,一起本田雅阁剐蹭劳斯莱斯引发的巨额赔偿事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体事故经过,笔者在此不再多述。好在事件的结果,总体上向好的方向发展,尽管雅阁车主的赔偿金额经上海劳斯莱斯4S店初步认定后,仍有35万元之多,但相较于最初估计的200万元,显然是减损了很多。虽说赔偿总额下降了不少,但仔细盘算下,在减去雅阁车主所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赔偿金额叠加后,个人仍需承担18.8万余元的劳斯莱斯修理费。正如部分网友所述,一起再平常不过的剐蹭,足可以耗尽一个中等家庭多年积累的财富。

  本次事故的处理结果虽然尘埃落定,但出于广大普通驾驶者内心的不安全感,对于此类事故产生的巨额赔偿所引发的热议,却迟迟不能散去。笔者留意了一下各大论坛网站的留言,总体来说,网友的忧虑与质疑显然占据了上风。比如有的网友留言,现在路上的豪车越来越多,自己开车上路变得提心吊胆,生怕哪天自己一不留神也引发如此般的飞来横祸;有的网友评论道,作为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豪车行驶在公共交通中,其潜在巨大的赔偿风险,本身就是对广大普通工薪阶层的不公。更有甚者,将一起再平常不过的交通事故,上升到贫富差距、阶级对立上。由此可见,此次事故所造成的社会争议之大,是许多人都无法预见到的。

  之所以说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是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简单明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雅阁车主被认定为全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理应对劳斯莱斯车主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如果本次事故只是发生在两辆普通机动车之间,肯定不会引发如此大的波澜。然而,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焦点,显然集中在损失金额与赔偿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更进一步说,就是贫富差距所带来的阶级鸿沟。但冷静分析本次事故,如果简单套用广大网友的逻辑,有选择性的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关系承受的主体,触动的将是深植在我们内心深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学本质与宪法精神。其引发的社会成本,不可估量。

  当然,以人性的角度审视本次事故,同样是汽车,二者之间因侵权所引发的权利与义务确实极不对称。长此以往,确有扩大贫富矛盾、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风险。诚然,当某一部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导致极端不公正时,有对其规则的正当性,通过立法手段进行实质性审查之必要。但也正如有的网友所说,天价豪车数量上虽有所增加,但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总量这一绝对数据面前,仍是沧海一粟。雅阁撞劳斯莱斯,就好比彩票中奖一般,并不多见。如果仅因某一“小概率”个案,就对特定人群区别对待、差异立法,也有违反法的普适性适用原则之嫌。

  抛开“中奖”概率不谈,当面对此类事故,如何利用立法手段,做到既不损害劳斯莱斯们的财产权益,又有益于社会的公平与理性,同时不违背法律所秉承的惯有原则,莫怪笔者才疏学浅,在此不敢过多地评论。但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行车驶路,互谦互让,尽量避免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则既是每个驾驶人的义务,也是必备的道德操守。同时,参考保险制度先进国家的宝贵经验,科学、理性地规划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集合危险、互助共济、分散损失”这一基本原理与社会管理职能,也是化解此类事故的必要手段之一。

  2011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该文件内容上看,似乎打开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产品差异化经营之门。但是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理赔机制,显然不是一朝一夕,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可以搭建而成的,这需要一个系统而长远的规划。既要学习先进国家的既有经验,又要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此,笔者也只能期望这次整改不要再犯以往的矫枉过正的老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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