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险合同纠纷裁决中心解决第一案

  本报讯【记者 祖兆林】日前,苏州市保险合同纠纷裁决中心顺利裁决第一案,这也是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创新调处机制、完善保险大调解平台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

  2011年12月30日,客户黄先生向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裁决中心申请裁决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8.4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裁决中心于2011年12月31日决定受理此裁决申请。

  据了解,客户黄先生于2005年5月投保苏州某寿险公司期缴20年的重疾保险一份,保额42000元,年交保费4158元。2010年12月14日,黄先生因咳嗽胸闷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心脏病并急需做“二尖瓣置换术”。黄先生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在2011年4月21日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黄先生所患疾病不属于条款所列重大疾病范围。客户黄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于2011年10月底向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经过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黄先生于12月30日再次向协会裁决中心提出裁决请求。裁决中心受理此案,并按裁决中心程序立即成立裁决小组,开展裁决前期调研。裁决组认真研究公司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向法律、医疗等方面专家进行咨询,最终,裁决组认为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并于2012年1月19日出具裁决书。裁决组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对心脏病的注释减轻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同时裁决组认为,纠纷中双方对“心脏病(心肌梗塞)”的规定属于歧义条款。根据《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不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因此,裁决组认为,该案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裁定保险公司给付黄先生重大疾病保险金8.4万元,并应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黄先生免交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2012年1月31日,保险公司为客户黄先生办理完毕所有理赔手续。客户黄先生于2月2日收到8.4万元赔款,并专门致电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裁决中心的工作和裁决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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