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改证据虚假索赔 保险公司查漏洞终胜诉
院病案首页信息为:“患者姓名:张甲;男;土家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16周岁;未婚;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身份证号:52222719930925××××;联系人姓名:张乙;关系:叔叔;地址:深圳龙岗平湖华南城;电话:136××××××××”。而“三者”张乙在起诉状中所载身份证号为52222719800107××××,与病理资料记载的身份证号码相差甚远。显然,一时的口误不可能造成如此大的偏差。其次,在医院医疗发票确认栏中,患者签字确认部分所载姓名也是张甲。仔细品味张甲与张乙书写的差别,二者并无相似之处。如果是一时口误,不可能反复出现,更不可能出现在由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地方。
在明确上述证据瑕疵及对本案的猜测后,长安保险公司当庭对原告张乙的身份提出质疑并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鉴于此案庭审时张乙并未到庭,人民法院责令张乙于庭后到庭以供查证。后人民法院将“张乙”查证照片寄至长安保险公司以供质证。通过资料对比发现,人民法院查证的“张乙”伤情与病历及鉴定报告所记载内容基本符合,但 “张乙”相片却与张乙本人身份证相片出入较大,二者不像同一人,由此产生了新的疑问,即查证的“张乙”,是否是张乙本人?面对新的疑问,曾劢与闫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本案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质疑。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并按照张乙的身份标准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88833.46元。 积极上诉二审 还原真相 在收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本案经办人也开始对自己前期的判断产生了动摇。难道真的是主观思想作怪,将自己带进了思维的误区?难道真的因为口误才导致索赔主体的错乱?带着各自的疑虑,他们将本案的一审结果向省公司总经理陈小映作了汇报。在听取汇报后,凭借多年保险实务经验,陈小映第一时间就洞察出虚假索赔的嫌疑,并坚持保险公司应当积极上诉,还原案件真相,维护行业权益。在坚定经办人信念的同时,陈小映结合一审情况,提出了如下建议:1.二审中要求张乙本人到庭对质,而非仅委托代理人出庭;2.收集张甲身份信息,必要时也可要求张甲出庭对质;3.加大对被保险人唐某的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劝说其在二审中道出本案的真实经过;4.考虑到本案涉嫌保险诈骗,可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间接向“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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