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损坏案例与分析(四)

  案例四:压光辊疲劳损坏案

  案情:

  2006年,某地一家造纸厂向保险公司报案,该厂一台抄宽8m造纸机压光辊在使用中表面材料剥落,损坏面积约130cm2,深度约10mm。同时,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原因为“不明物体(如纸屑)挤压”,要求保险人在机损险项下赔偿。

  查勘所见,造纸机压光辊的工作面上,一片面积大约150cm2材料脱落,脱落材料凹坑中心最深处15mm,向外逐渐变浅;同时有裂纹发生并在静态情况下继续扩展。与该辊相对工作的另一压光辊也在相应位置发生损坏(如下图所示)。根据了解和被保险人介绍,压光辊系进口,应用时间不长,仅做过少量磨修。辊身工作面是一种被称为Dura stone的树脂材料,根据损坏情况需要运到国外重新包树脂。

  技术和保险责任分析:

  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有一些非技术因素,本文不做讨论,只在技术和保险责任上作简单分析。

  对于设备的材料损坏原因分析,对断口或缺陷表面的观察是最重要的。看到受损压光辊后,首先还是对材料剥离表面情况观察与分析。在该辊损伤部位的深处可注意到,受损部位底部很光滑,有烧灼样的棕褐色,再向外为环状凸凹变形,褐黄色消失,最外圈为径向放射状凸凹变形。根据对断口的初步印象,感觉是疲劳导致的损坏。由于本案标的是非金属材料,它的断裂或者脱落后的表面特征与一般钢材料区别很大,为稳妥起见,本案请一位高分子材料破坏分析方面的专家给予指导,专家同样认为断口呈现疲劳损坏表现。与前面所介绍的疲劳损坏不同的是,本案材料破坏发生的疲劳源不是在表面,是从凹坑底部开始的。就本案辊分析,辊表面的树脂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如果在内部有气泡或者在材料不均匀缺陷,特别是气泡比较浅的情况下,当表面压应力传到气泡位置,在气泡附近会形成应力集中,长期脉动应力作用后疲劳源发生。也就是说,实际上本案事故损失是材料的气泡或其他缺陷造成的,从前面引用的保单条款可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对技术和保险责任的分析中,应当注意到本案属质量责任,进而应了解制造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从本案看,压光辊从开始使用到事故发生时间较短,远远达不到制造商对质量的承诺,研究被保险人与制造商之间的合同或质量承诺,可以更好地保护帮助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结束语

  疲劳失效是否是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的分析比较复杂,需要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保单分析保险责任。一方面不能仅以“材料选择、强度、表面质量以及结构”等是发生疲劳失效的原因,即认为疲劳损坏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不能因为疲劳损坏是交变应力长期作用的结果,并且是经过裂纹发生、发展到最终完全断裂的渐进过程,由此认为事故发生并不“突然”,甚至“可以预料”,而不属于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的判定也是同样,需要根据技术分析明确事故原因再根据保单条款约定判断。根据目前经验,除外责任需要研究的问题在于疲劳损坏的某一个案件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是否是“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以及是否符合“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等要件。根据笔者经验,提出下面的观点供思考。

  1.虽然疲劳失效是机械失效的一种形式,但即使是对于有经验的使用者,不经过拆检(甚至无损探伤),无法发现疲劳裂纹的早期发生造成事故损失,被保险人一般难以预料。但是如果证明如下条件,或可以认为被保险人对疲劳损坏后果“应当知道”:

  a.被保险人使用多台各种条件完全相同的设备,且对相同构件疲劳失效已经积累一定经验;

  b.同一机械多次发生相同的疲劳事故;

  c.维修或其他检查已经发现疲劳裂纹或其他疲劳破坏,并且最终断裂事故是由此发生。

  2.即使是使用已久的设备,因自身的质量和使用条件等不同,不能认为必然发生疲劳失效,所以一般条件下疲劳失效不是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结果。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条件,或可以认定疲劳失效是某台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结果:

  a.同等设备、同等使用条件的设备某一零件疲劳失效事故达到一定的比例;

  b.易损易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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