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我国交强险制度

内赔偿。

 

    三、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责。这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各方应无异议。

    2、如上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属于该机动车一方时,保险公司免责。

    3、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规定各方存在不同的解读。下面让我们剖析三个疑问。

    第一,为何“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真意为何?

    我们知道,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抢救费用只限于“医疗费用”,而且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垫付抢救费用最多就是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时,垫付抢救费用最多就是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1000元。其他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等就不再垫付。而之所以只是垫付且有追偿权,只能是因为保险公司并不是赔偿责任人,只是基于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垫付所以才垫付。(对此,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其中,责任人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本人,当行为人本人没有经济收入的,才由扶养人垫付,垫付人并不是责任人。)换个角度说,如果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是“支付抢救费用”( 《道交法》第七十五条就是规定“由保险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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