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我国交强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强制推行的险种,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它不仅有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最大程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

    下面笔者进一步谈谈我国的交强险制度,以期加深对它的理解和认识并更好地在审判实践中得以运用。

    一、交强险的定义和特点

    1、交强险的定义:所谓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交强险的特点:

    (1)赔偿主体特定性:交强险的赔偿主体只能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该受害人是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由对方机动车(假设事故对方是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假若对方不是机动车,或对方的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就不能享受交强险的保护,只能求助于商业险如人身意外保险等进行保护。

    (2)责任有限性:由于我国交强险总体上坚持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因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有限的(注: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①责任限额种类是限定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②赔偿限额是限定的。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制作维护:车酷网   Copyright © 2007-2011    京ICP备09020517号  客户服务:010-64114059 QQ35822933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