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丁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法院称要起诉某保险公司,诉由是自己在该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损失险,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可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裕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3月,原告丁某所有的轿车由驾驶员姚某驾驶,在行驶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驾驶员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花费31202元。经查,原告丁某的车辆临牌有效期到2011年2月9日止,至事故发生时该临牌已经过期近一个月,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具有合法的行驶资格。同时,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及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丁某口头委托姚某代办车辆保险,姚某在代理权限内,以丁某的名义购买车辆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属于代理行为,丁某应对姚某的代理购买保险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案中原告持有过期的临时牌照,属于双方约定责任免除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理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也提醒广大购车户,要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入户手续,防止临时牌照逾期而存在保险空当,保险合同形同虚设,最终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