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事故中三位当事人,权责如何认定
件来看,标的车并无违法行为,也没有对B车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其合法驾驶行为与B车损失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主观上更不存在所谓故意或过失。由此可知,标的车对B车不构成侵权行为。众所周知,责任类保险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标的车因侵权行为,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并由此产生赔付义务。而本案既然标的车没有对B车构成任何侵权,就谈不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付义务。因此,B车所有人就自身损失向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显然也缺乏法律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本案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法、合理。既挽回了B车所有人的损失,也有效维护了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其承保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客观来说,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权利义务主体简单、明确。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决结果却时常不尽相同。诚然,每一起交通事故,每一件诉讼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性。但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时,更多的应该是在个性与共性之间,在法律规定或判案原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平衡,寻求关联关系,并以演绎推理的方式作出最终的判决。这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法律推理方式。本案保险公司能够脱离以往司法实践不利局面的关键在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认定时,事实认定清楚,事故叙述正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权责划分清晰。而个别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处理方式,往往是简单模糊、推卸责任。其造成的后果就是,不论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一律相互之间形成赔偿关系。虽然这样处理的结果,可以适当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但付出的代价却是法律威信的缺失。 |
<< 慧眼识套牌 焚车被拒赔泰州警保合作破获肇事逃逸案 >>
查看所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