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事故中三位当事人,权责如何认定

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由上述规定可知,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在结合相应科学措施、现场调查取证等手段,在充分了解事故发生成因及经过后出具的,详细记录事故信息的事故处理凭证。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出于交警部门的职责和专业技能,以及中立、客观的处理原则,其对事实经过的描述,理应得到尊重与认可。正如前文所述,本案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分别出具了当事人为A车与B车,编号为NO3107304的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为A车与标的车,编号为NO3164814号事故认定书。以此将上述因A车过错引发的连环相撞,划分为两次相互独立的交通事故。既然是相互独立的两次事故,非彼事故当事人的B车,对彼事故当事人标的车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主张,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2.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B车的赔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与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点:1.行为的违法性,即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2.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亦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损害行为本身,又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回到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可知,标的车与B车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从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性质的定性来看,上述事故为两起相互独立的交通事故;从责任划分来看,A车承担全部责任,B车与标的车无责;结合前文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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