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事故中三位当事人,权责如何认定
A车与B车相撞,导致B车侧翻,A车事故发生后继续滑行,又与标的车相撞,标的车没有对B车构成任何侵权,不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付义务。因此,B车所有人就自身损失向标的车驾驶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张隽 基本案情 侯某于2011年7月25日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25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4日二十四时止。 2012年4月12日,A车于北京市怀柔区京承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与B车相撞,导致B车侧翻,A车事故发生后继续滑行,又与侯某驾驶的标的车相撞。事故发生后,B车与标的车分别有不同程度的车辆及人伤损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现场勘查,并制作两份事故认定书。两份事故认定书所列当事人分别为A车与B车,及A车与标的车。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为,A车全责,B车与标的车无责。事故发生后,B车所有人就此次事故向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主张保险公司在标的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其车辆及人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B车所有人于2012年6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A车所有人、A车承保保险公司、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保险公司,对B车辆及人伤损失总计近2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22000元赔偿金。对于原告剩余损失总计6万元,由A车所有人承担。标的车驾驶人侯某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因A车过错引发的连环相撞,两份独立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何确定?标的车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向B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解析 1.从两份事故认定书的表述来看,B车的赔偿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