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看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法院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根据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审查而一概加以采纳。此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得到充分肯定。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认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有异议的,如果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本案中,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构成了直接侵权,对王某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因驾驶小轿车与摩托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时,车速较快且车距较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属于危险驾车行为,与黄某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王某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对王某的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乘坐摩托车,且自己完全有能力意识到行驶过程中跳车的损害后果而为之,其自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未盲目采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的认定,对民事责任比例进行了合理的划分,是值得称赞的。本案也提示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保险纠纷案件时,如遇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时,应积极搜集相关有力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案件能得到公正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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