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调包驾驶员减损案件
案件简介: 1.承保情况:标的车为梅赛德斯奔驰3498CC S350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及交强险等险种全险。 2.案件情况:2007年11月25日凌晨5时,司机方某称,其驾驶标的车行驶在福州五四路上,途经天马大厦门口时,不慎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严重受损。 3.查勘情况: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后立即与标的车司机取得了联系,并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先了解事故情况,报案记录的司机方某陈述事故经过为:其驾驶标的车从先施大厦出发途经五四路和东大路交叉路口时,右拐至东大路时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和车上人员受伤,出险时车上有4人(含司机),其中一乘员叫郭某某,其余两人已离开现场。 经现场查勘,车辆的损失形态与碰撞痕迹吻合。标的车前部外观件严重受损;主副座气囊爆破;发动机水箱、冷凝器、油底壳等发动机附件受损;左右悬挂等底盘件受损;右后座及副驾驶座靠背背部有血迹,以上车损预估达70余万元,电线杆无损。在勘查车辆驾驶室内部时,发现驾驶座的座椅较靠前,但此驾驶座椅位置不适于方某舒适驾驶。于是,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让方某回到驾驶座验证,经验证该驾驶座的位置不适于方某舒适驾驶(见事故照片IMG_5851)。事故现场拍照完毕后,保险公司两位查勘员商量做询问笔录的内容,进一步对事故情况做调查工作。之后两位查勘员分开同时对方某和乘员郭某做询问笔录,在对方某进行询问笔录时,对有些问题含糊敷衍。了解出险时车上其余两名乘员的去向,但方某不愿意透露,有明显的防范心理。在向郭某了解事故情况时,其以车上睡着为由拒绝回答出险情况。由此可见其两人均有明显的防范心理。事故出险时段处在凌晨5时许,附件的小商店已打烊,且周边无围观人员,无法再寻找目击者。由于事故车损严重,保险公司查勘员要求报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实施施救扣车待进一步调查。现场查验两证有效,车身的车架号与保单上记录车架号一致。保险公组处理该现场时段从凌晨5:35到7:30。 案件疑点: 1.方某和郭某阐述的笔录不相吻;2.驾驶座驾驶位置与方某体型不相吻合;3.事故时其余两名乘员不在现场,且不愿透去向;4.被保险人不知道方某使用车辆。 案件分析: 根据上述疑点可以判定,方某非本次实际驾驶员。 1.方某陈述标的车从先施大厦出发,而郭某陈述标的车从乌山路黎明出发;驾驶座位置不适于方某舒适驾驶。从以上两方面推测实际出险时驾驶员不是方某。2.事故地点道路状况良好,路面宽敞并且路灯明亮,加之标的车为2007年9月份购置的奔驰车,故制动性能良好,常规驾驶不会造成严重碰撞事故,故有酒后驾车掉包驾驶员的嫌疑。3.出险时车上其他两名受伤乘员不在现场,并且驾驶员不愿透露去向和联系方式,推测有其他隐情。4.被保险人不知道方某使用车辆,也就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使用车辆,有属保险除外责任嫌疑。 案件处理结果: 经保险公司查勘员和疑难案件调查员到交警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取证,由于出险时段问题,交警部门取证难度大,没有明确证据证实其酒后掉包驾驶员行驶。保险公司查勘员经过多次与被保险人和方某沟通解释,重点阐述以上疑点,劝说被保险人和方某做放弃索赔处理,否则将申报刑侦处理。由于标的车发动机缸体破裂,维修站需要更换发动机,此项费用为58万元,总损失达到70余万元,被保险人提出给予损失补偿,向其补偿20万元的方案。由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无法出具的驾驶员肇事逃逸证明,另方某为被保险人的司机,被保险人已默认方某使用车辆,造成拒赔理由不充分。最终该案件予以补偿3万元结案,为保险公司挽回60余万元的损失。 (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张忠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