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非全责保险事故如何赔付
要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其损失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赔偿,现房地产公司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造成损失的事故相对方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10年3月29日,周口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例解析:增加 “代位求偿”条款责无旁贷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而该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有悖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而无效,且第十五条规定诱使被保险人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明知自己没有责任,为了使自己损失得到填补,千方百计要责任,实质上妨碍了被保险人方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把被保险人方推到了诚实信用的反面,与鼓励民众诚实信用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故增加“代位求偿”章节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2.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5.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6.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7.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8.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