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站在车轮上被撞身亡是否属于第三者
司支付该款。
法官点评: 以上两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死亡的驾驶员身份是否属于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属责任险,第三者一般是事故的受害者,而车辆的驾驶员是加害者。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第三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的受害者。”按照该条,驾驶员是第三者,可适用第三者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第六条又明确约定对本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是免责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单纯从保险合同条款去解读,对驾驶员的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所称的驾驶人员,正确的理解应当为正在驾驶车辆的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而不应当理解为只要是具备有驾驶资格、曾经驾驶过该保险车辆的人;正在驾驶车辆应该理解为驾驶人员实际在操作、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或者正在进行与车辆行驶有关的操作;驾驶人员停车后离开车辆而做与驾驶车辆无关的事项,此时其身份已不是车辆驾驶人员。上述两个案例的驾驶员在下车修车时,已将车辆停止行驶,不再操作、控制车辆,其所做的事情也与操作、控制车辆无关,驾驶员的身份被第三者(修理工)所取代。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上对保险条款中“驾驶人员”这一概念的理解。具体到本文两案,死者停车后下来,其已实际停止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情。在此种情况下,死者没有操控车辆,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在认定保险合同的驾驶员或第三者问题上,应根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具体位置及是否正在驾驶的事实做具体的认定,并非凡有驾驶资格或驾驶身份的人都是驾驶员。 尤其是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的解释。因此,死者应认定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予相应的赔偿。 (作者单位: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