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站在车轮上被撞身亡是否属于第三者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事故车辆驾驶员站在本车车轮上被撞身亡,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法院给出了答案,应当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彭厚生驾驶的豫N23939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合肥向南京方向行驶至517KM+75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与前方因车辆故障停在高速公路路边的李志品驾驶的苏A60222重型罐式货车左侧尾部相刮撞后,撞到当时站在苏A60222货车左侧转向轮胎上的李志品,后豫N23939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侧翻,撞到高速公路护栏,造成李志品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公交认字(2010)第10005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厚生、李志品负事故同等责任。李志品近亲属李干等人将豫N23939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彭厚生和该车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以及李志品自己驾驶的苏A60222重型罐式货车车主杨长洲、南京市栖霞货物运输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栖霞货运公司)和该车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62179.50元。其中要求大地财险商丘支公司和永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两车车主赔偿。 被告永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认为:死者李志品并非属于第三者,事故发生时其是苏A60222车辆的驾驶员,在车辆上面,应当属苏A60222的车上人员,是被保险人。因此,原告要求其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苏A60222货车在永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李志品虽是该车驾驶员,但因该车发生故障已停在高速公路旁,其已离开驾驶室下车了。事故发生时李志品已不在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属“本车人员”。因“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并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