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身故求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准驾车型与驾驶车辆不符 车主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在高速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后身故,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车主身故等方面损失。近日,法院将案件开庭审理,未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4日,车主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神木县榆神高速路口北侧路段,遇前方同向堵车临时停于道路上的李某驾驶的重型箱式半挂车时,与其追尾相撞,后又致李某所驾驶的半挂车与前方陈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结果造成车主田某在现场死亡,李某受伤。 该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在夜间行车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进而引发事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所驾车辆未能遵守靠右停车原则,且左侧尾灯失效,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所驾车辆则没有明显过错,无事故责任。 事故车辆为田某所有,挂靠某运输公司,并由其在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12年4月27日,田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事故损失,包括车上人员10万元、车损47278元、三者车损28829.36元、施救费1.6万元,保险理赔金共计192107.36元。 ■各方观点 2012年5月30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原告委托律师出庭,保险公司指派法律专员到庭应诉。 原告坚持认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标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营业用汽车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田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B2型,依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其准驾车型应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以及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事故发生时,田某驾驶牵引车与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明显不符,应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签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后,未支持原告的各项诉求。近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法定责任外的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