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uo;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属于意外事故,机动车一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交强险保险条款中一般规定按“事故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在何种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但从法理上讲应该理解为“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机动车方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来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限额。因此,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该按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五,即使将“事故责任”理解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正确的,那么,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前提是,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责任,很显然不能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观点二:意外事故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作为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已认定被保险车辆无责,这起交通事故为意外事件。因此,保险公司最多是在交强险中承担无责限额内的赔偿。至于伤者的其他损失,应当由致害人承担,被告龙某、余某作为机动车一方的驾驶员和实际车主,尽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但其驾驶的车辆系高速运输工具,在从事对周围坏境有高度危险作业时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非原告受伤是自己故意造成的,但被告龙某、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是其故意造成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故依法不能免除或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从本案判决看,法院主要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
查看所有评论